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教师。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,教师必须努力提高课堂讲授的水平。
教师要认真传授自己的知识和经验,负责地教育员工和严格管理员工,启发员工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,注意因材施教。
为保证教学秩序,对教学纪律特作如下规定:
一、对教师实行课堂考勤制度,由院办公室负责执行,并随时公布考勤结果。
二、教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,按课表授课,不得无故缺勤,迟到或早退。
三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旷工论处:
1.教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,无故不上课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,拒不接受工作任务的;
2.事先不请假,事后不补假,擅自不按课表进行授课的;
3.未经允许在授课时间内布置员工自习,做练习,听录音,看录像等而教员不到课堂的;
4.未经允许擅自合班上课的;
5.未经允许擅自调课的;
6.两节连课无故只上一节课的;
7.无正当理由迟到10分钟达三次者;
8.无正当理由提前下课10分钟达三次者。
四、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授课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。
五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请假:
1.经医生诊断需要住院治疗,或经医生证明需要休息的,准予请病假;
2.因事必须由教员本人亲自处理的,准予请事假;
3.婚丧假按学校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。
六、教员请假一般由本人亲自处理,并出示有关证件或附上有关证明材料。三天以上的事假由院签署意见,报人事处批准,三天以内各类请假由院负责人按章批准。
七、教员请假期满后,必须到院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,因故需要续假的,应写续假报告,续假三天以上者应由院签署意见,报人事处批准。
八、教师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,超过15天的,应按学校规定处理。
九、缺课一次作旷工一次或旷工一天处理。旷工一次扣款一百元;累计一学期旷工三次扣除五十个标准学时的课时津贴,该学期考核为不合格;累计一学期旷工五次以上报学校予以行政处分。